2010年1月12日,中共官媒新华网一篇题为《近30年我国外逃官员达4,000人人均卷走1亿元》的文章,将中共官员外逃的冰山一角有所曝光,其中高严就是这4,000人中的一员。这是官方正式证明了高严的外逃,而之前,高严外逃案一直被当局藏着掖着,外界仅是从外媒及传闻中了解消息。
高严自2002年10月从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正部级任上消失,至今近10年多过去,有说他已经外逃澳大利亚,也有说外逃到了加拿大,但究竟高严去了哪里,如今是活是死,没有任何人能说清楚、给一个当然的国家说法。
据当年世界银行《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数据显示,原中国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营业总收入为48,374.5百万美元,排名美国《财富》2002年“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第60位,是中国国家当年上榜的第一企业,其英缩写为“STATEPOWER”。这样一个不管是从资产还是员工上来讲都远远大于一个中型国家的企业,中共官员当然在任上贪腐是如鱼得水。
大陆媒体有关报导称,身为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的高严,长期呆在上海,与情妇享受奢华生活,仅靠电话遥控国家电力公司的工作。而高严在云南省委书记、及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任上着实捞了不少。
据说,高严很有“亲情”,对亲属非常“照顾”。在他的“关心”下,他的七姑八姨统统杀向“钱场”。高严的弟弟、妹妹、女婿、舅舅、表弟和一些朋友,共在国家电力系统承揽了18个工程项目,总计涉及金额5亿多元。当然,这是能查到的,查不到的也不知是多少。
2002年9月,高严感到风声很紧,于是在“原国电”掌门人任上“神秘失踪”,之前曾秘密转移过不少资产。
高严能够逃脱中共当时的严密控制,不能不说是早有准备。2008年10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官网发布了一则悬赏20万通缉高严的信息,通缉照片、年龄等信息与高严相符,通缉信息显示,高严拥有“高严”、“高庆林”和“张传伟”等至少3个不同名字的身份证,4本中国护照及一本港澳通行证。
《纵览中国》披露,除高严之外,还有高铭(高严之弟),1954年1月6日生,1999年移民加拿大温哥华;陈兴铭(曾是高严属下),1949年11月25日生,国家电力公司财务公司总裁,吉林人,已移居洛杉矶;王媛(高严儿媳),已移居加拿大多伦多。高严案,涉及近100人外逃海外。
中共官员对中共无信心捞一把就走
中共官员们早就对中共没有信心,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相当普遍。据中国社科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党政官员人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近年,由官方媒体曝光的腐败分子外逃或将资金转移境外的典型个案不胜枚举。这些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一些地区。
具体来说,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发达国家证件的,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
中共央行研究:贪官转移资产至境外主要有八种方式
2011年6月14日,中共央行网站首次刊发《中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报告分析,中共贪官向境外转移资产主要有八种方式:
1)用现金走私来转移。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普遍,费用低廉,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非常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2)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腐败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这些人多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8)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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